1997年台灣士兵江國慶冤死槍下!嗆化厲鬼索命…14年後真兇終落網
1997年,士兵江國慶侵犯女童導致身亡被判死刑,槍決前江國慶咬牙切齒地詛咒說:「人不是我殺的,我是冤枉屈打成招的,我一定要化為厲鬼向害我的人索命!」十四年後,真正的兇手落網,法院卻判真兇無罪當庭釋放。
事情的起點,是1996年9月。一名年僅五歲的女童,在軍營福利站廁所後側水溝中被發現身亡。屍體慘不忍睹,下體受創,小腸外露,法醫確認是先窒息後侵犯。

「0912專案小組」火速成立,15名成員紛紛進駐營區,東查西審,不放過一人。
江國慶此時命不該該死,卻逐漸落入了漩渦中央。
他出身臺北市永和區,家裡開旅館,家境小康。1995年底服役,案發時在福利站幫忙,本應再過幾個月就退役。當辦案組在廁所後搜出一張帶血衛生紙時,「突破口」就此形成。他們聲稱衛生紙上既有女孩的血,也有江國慶體液,而營區那天僅江測謊不過關。很快,他被帶進禁閉室,開始長達37小時的「訊問」。不僅不給睡覺、不讓吃飯,還有人用電擊、強光、低溫等方式「提神」。
辦案人員反覆暗示認罪後可輕判,江最終撐不住,「配合」他們編出一份自白。這份筆錄內容模糊,細節靠猜,句句含糊其辭。
1996年10月4日,軍方開記者會宣稱破案,江的自白成為「鐵證」。22日軍檢正式起訴他,11月審理時他當庭喊冤,聲稱刑求逼供。但法庭卻不聽,12月判處死刑。到了1997年3月,臺國防部復議後指出證據不足且刑求嫌疑明確,發回更審。可諷刺的是,主審照舊由原來的三人組成,結果依舊維持死刑。6月17日復判確定,8月13日執行。
執行這天,江拒絕最後一餐,又堅持寫下遺書。裡面寫了18個姓名,都是他自認為將他推向死亡的關鍵人。
午夜,他被注射麻藥後開槍處決。那年,他21歲。也就在江行刑前2個月,案情曾一度轉向真相。許榮洲,江曾經的同寢士兵。此人因在臺中實施女童[猥.褻]案被逮捕,但他主動承認當年涉嫌殺害謝姓女孩。他能清楚描述現場佈置、女孩著裝、血跡灑落高度等絕對未被公佈的細節。軍方卻說他精神異常、自白不可信,草草否定。之後許榮洲改口,說這些資訊是江告訴他的。這便成了軍方脫責的交代,同時徹底斷絕翻案可能。
江國慶最終帶著「侵犯殺人犯」的罪名走完短暫一生。
他的父母尤其是父親江支安,對兒子一向知根知底,從未相信他的罪名。江父多年奔走,在家中牆上掛起「冤殺名單」,一個個地標上「狗官」字樣。
日復一日遞材料給議員、官員,努力督促政府重查。他也因此積勞成疾,于2010年去世,未能等到兒子昭雪。2010年,監察院完成長達七年的專案調查。他們指出當年辦案嚴重違法,反情報隊非司法警察單位卻越權辦案,並對江實施刑求。
且受害女童屍檢鑑定與江供詞不符,利器與傷口長度也有出入。重查案中,警方終于把案發地窗戶橫檔上的半枚掌紋,與許榮洲比對確認一致。女童血跡的DNA也明確顯示與江無關,反屬許榮洲。2011年1月28日,許榮洲被重新傳喚,他在多項鐵證壓迫下再次認罪,還交代了當初如何抱走女童、塞窗處理屍體等細節。
同年9月13日,江國慶案再審改判無罪。
國防部隨後賠償其母1億318萬新臺幣,這是台灣司法史上極高的國賠金額。但是事情遠沒結束。許榮洲案進入普通法院程式後,風向再度突變。法官認為他的供詞前後矛盾,且因當年也遭受刑求痕跡,自白可疑。檢方雖指出現場木條掌紋與其吻合,可法院堅持因木條遺失且無法證實掌紋遺留時間,不足壓倒性證據。
2013年二審改判無罪,2014年最高法院維持原判,當庭釋放。社會輿論譁然,一邊剛為江國慶平反,另一邊卻又讓兇手逍遙。這場歷時17年、牽動無數家庭與社會神經的冤案,如此草率結尾,承辦人幾乎無一追責。許榮洲雖被羈押796天,仍獲國家賠償159萬2000元。真正承擔代價的,無非還是受害者家庭。而辦案的陳肇敏等五人,雖被民間告上法庭,最終也無實刑,僅以罰款了結。

這起案件,不僅暴露了當年軍法系統的制度漏洞,更帶動台灣立法機構啟動軍法改革。
從2013年起,相關案件不再由軍方獨立偵辦,而要移交普通法院處理。以後來檢視當年江案,如果沒有那麼急于破案、如果沒有那張靠猜測湊合寫出的認罪筆錄、如果那天有一天時間重新稽核證據,也許江國慶早已回家,娶妻生子,與父母共享天倫。
他本不該死。父母本不該老來白髮人送黃發人。冤案過後,全社會不只是哀悼,更要反省:在一個制度不完備、權力不受監督的環境裡,每個普通人是否都可能在某天,突然成為「江國慶」?江國慶的經歷,是歷史無法改寫的汙點,也是警鍾長鳴的起點。
對任何國家而言,司法若無法守護清白,即便擁有再多制度,終究只是空殼。
